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942號債 權 人 陳勇傳即宏大水電工程行 債 務 人 金保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保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金保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明請求之確切數額(依民法第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台端應以原欠款貳拾肆萬參仟肆佰壹拾捌元為本金,再請求自應償還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