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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9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942號

債權人
陳勇傳即宏大水電工程行
債務人
金保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保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金保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明請求之確切數額(依民法第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台端應以原欠款貳拾肆萬參仟肆佰壹拾捌元為本金,再請求自應償還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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