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9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942號
- 債權人
- 陳勇傳即宏大水電工程行
- 債務人
- 金保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保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金保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明請求之確切數額(依民法第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台端應以原欠款貳拾肆萬參仟肆佰壹拾捌元為本金,再請求自應償還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