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3號債 權 人 盧澤榮 債 務 人 鍾永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永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各支票確切利息起算日之日期(應各別記載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又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釋明鍾永雄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台端所付之支票發票人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非為鍾永雄) 三、債務人鍾永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