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3號
- 債 權 人
- 盧澤榮
- 債 務 人
- 鍾永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永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各支票確切利息起算日之日期(應各別記載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又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釋明鍾永雄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台端所付之支票發票人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非為鍾永雄)
三、債務人鍾永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