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3號
債 權 人
盧澤榮
債 務 人
鍾永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永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各支票確切利息起算日之日期(應各別記載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又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釋明鍾永雄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台端所付之支票發票人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非為鍾永雄)

三、債務人鍾永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