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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 原告
    盧澤榮
  • 被告
    鍾永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3號債 權 人 盧澤榮 債 務 人 鍾永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永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各支票確切利息起算日之日期(應各別記載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又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釋明鍾永雄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台端所付之支票發票人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非為鍾永雄) 三、債務人鍾永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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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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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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