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2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29號
- 債權人
- 招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樹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佳益(原名:余美玉)即華銘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華銘食品行」為余佳益(原名:余美玉)獨資經營之商號之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29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佳益(原名:余美玉)即華銘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華銘食品行」為余佳益(原名:余美玉)獨資經營之商號之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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