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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2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29號

債權人
招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佳益(原名:余美玉)即華銘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華銘食品行」為余佳益(原名:余美玉)獨資經營之商號之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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