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4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85號
- 債權人
- 美可新文化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光恒
- 債務人
- 黃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國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85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國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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