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4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85號
- 債權人
- 美可新文化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光恒
- 債務人
- 黃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確切之債權人名稱(依所補正之聲請狀印章係「艾瑪公司」,又查無美可新文化公司之登記資料)。
二、重新提出以正確債權人名稱繕具之聲請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