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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1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97號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駿彥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簡準
債務人
債務人
來霖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蘇文來
債務人
債務人
竑聚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蘇秋燕
債務人
債務人
蘇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彥工程有限公司、簡準、來霖工程有限公司、蘇文來、竑聚工程有限公司、蘇秋燕、蘇淑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簡準、蘇文來、蘇秋燕、蘇淑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駿彥工程有限公司、來霖工程有限公司、竑聚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明各債務人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如有變動,並應具狀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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