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1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97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務人
- 駿彥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簡準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來霖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蘇文來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竑聚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蘇秋燕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蘇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彥工程有限公司、簡準、來霖工程有限公司、蘇文來、竑聚工程有限公司、蘇秋燕、蘇淑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簡準、蘇文來、蘇秋燕、蘇淑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駿彥工程有限公司、來霖工程有限公司、竑聚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明各債務人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如有變動,並應具狀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