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
- 債權人
- 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青
- 債務人
- 正輝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家輝
人 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輝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吳家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三、釋明債務人吳家輝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四、債務人正輝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