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債 權 人 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債 務 人 華瑋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輝 債 務 人 舒鈐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瑋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舒鈐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舒鈐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華瑋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吳家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