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 債權人
- 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青
- 債務人
- 萬洲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吳家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洲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家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萬洲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吳家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萬洲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