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4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413號
- 債權人
-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霞
- 債務人
- 江樹池即好香恬快餐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樹池即好香恬快餐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江樹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好香恬快餐館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