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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8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813號

債權人
洪金發即尚偉工程行

上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附0000000 號支票顯係公司票,債務人即發票人應僅係大洲美學工程有限公司,潘立強僅係其公司負責人,且依台端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述,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乃係因商業交易行為所生,自形式觀之,潘立強尚非債務人,請具狀撤回潘立強之部分,以符法律規定。

二、提出大洲美學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勿省略、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權人之聯絡電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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