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84號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到院(本件契約關係當事人僅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張祐銨無涉)。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