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7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84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到院(本件契約關係當事人僅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張祐銨無涉)。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