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117號債 權 人 永源除蟲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王仁和 債 務 人 鄒宇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宇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鄒宇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請求年息6 %之法律依據及證明文件(若無兩造約定或其他法律依據,法定利率為年息5 %),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