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1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117號
- 債權人
- 永源除蟲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仁和
- 債務人
- 鄒宇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宇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鄒宇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請求年息6 %之法律依據及證明文件(若無兩造約定或其他法律依據,法定利率為年息5 %),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