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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鑫盟工程有限公司立盟工程有限公司蔡文彥蔡育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581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鑫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孟強 人 債 務 人 立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強 債 務 人 蔡文彥 債 務 人 蔡育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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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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