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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楊金華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陳詩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771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金華 人 債 務 人 陳詩瑜 一、債務人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楊金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楊金華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詩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101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 借款590,000元並邀楊金華擔任連帶保證人,並邀陳詩瑜擔 任一般保證人,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全數清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有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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