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7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771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楊金華
債務人
債務人
陳詩瑜

一、債務人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楊金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楊金華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詩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101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590,000元並邀楊金華擔任連帶保證人,並邀陳詩瑜擔任一般保證人,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全數清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有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