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鍾隆毓、楊金華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陳詩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771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金華 人 債 務 人 陳詩瑜 一、債務人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楊金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楊金華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詩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上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101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 借款590,000元並邀楊金華擔任連帶保證人,並邀陳詩瑜擔 任一般保證人,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全數清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有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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