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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2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238號

債權人
金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壽峰
債務人
祥鈺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心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鈺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劉心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如發票、訂貨單)

二、提出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利率未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若有錯誤,應具狀更正。

三、提出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若無法提出,應擇一請求(依民法第272條,連帶債務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四、債務人祥鈺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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