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5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05號
- 債權人
- 邵莉淪即東榮車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宇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確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債務人楊宇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