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
- 債權人
- 蔡鳳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蘇慶和、蘇志明、沈屆良、郭明真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即表明債務人執行公司業務究係違反何項法令,蓋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乃以民法侵權行為成立為前提要件,而本件發票人為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