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879號債 權 人 劉邦來 債 務 人 鄭家忠 債 務 人 林宏仁即宏國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