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8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879號
- 債權人
- 劉邦來
- 債務人
- 鄭家忠
- 債務人
- 林宏仁即宏國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