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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4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7435號

債權人
賴思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勝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合法之聲請狀(債權人應於狀內簽名或蓋章)。

二、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依台端聲請狀原因事實敘述及所附之本票影本觀之,債權人應為以挪士國際有限公司,而債務人應為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黃勝昌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如否,則應釋明債權人賴思辰為本件請求之依據及債務人黃勝昌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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