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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7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8721號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大和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秋萍、何明俊、莊光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2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大和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1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陳秋萍、何明俊、莊光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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