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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7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8732號

債權人
吳孟峰
債務人
立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志
債務人
梁濟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汶企業有限公司、梁濟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梁濟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聲請狀所附支票背面並無「梁濟嶺」之背書)。

二、債務人梁濟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立汶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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