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
- 債 權 人
- 峻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聰智
- 債 務 人
- 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君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