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1號債 權 人 萬德立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蒂精品店、李姿瑩即傳瑩服飾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顯示,債務人名蒂精品店為合夥,非獨資。) 二、債務人李姿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名蒂精品店、傳瑩服飾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