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1號債 權 人 萬德立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賢 債 務 人 李姿瑩即傳瑩服飾店 債 務 人 李月桂 一、㈠債務人李姿瑩、李月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姿瑩即傳瑩服飾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