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2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218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沈弘祚
- 債務人
- 上億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建源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柯宗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