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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43號

債權人
遠見視覺傳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委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鴻裝潢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東鴻裝潢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陳鴻文即東鴻裝潢工程行;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東鴻裝潢工程行,法定代理人陳鴻文)。

二、債務人東鴻裝潢工程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陳鴻文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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