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018號債 權 人 莊素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芳瑞律師即劉英龍即泰吉興企業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許芳瑞律師為劉英龍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