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061號債 權 人 法國商微脈衝電鍍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蒂芬 債 務 人 新創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成 債 務 人 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創儀器有限公司、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民法第272 條規定,連帶債務以法律明定或有明示約定為限)。 二、債務人新創儀器有限公司、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