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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1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2127號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久豐製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萍萍
債務人
楊雪貞律師即楊光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豐製網有限公司、楊雪貞律師即楊光遠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久豐製網有限公司之確切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法定代理人為周慶順律師,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久豐製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楊雪貞律師經選任為楊光遠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四、周慶順律師經選任為久豐製網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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