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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2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2223號

債權人
明源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須有債權人公司印章及其法定代理人印章)

二、債務人嘉霖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謝順昇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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