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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2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215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黃雪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5月6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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