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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雪蓮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黃雪蓮 債 務 人 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顏江美 人 債 務 人 林佳蓉 債 務 人 林大為 債 務 人 林暉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100年5月6日高市府經商二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 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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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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