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黃雪蓮 債 務 人 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顏江美 人 債 務 人 林佳蓉 債 務 人 林大為 債 務 人 林暉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100年5月6日高市府經商二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 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