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223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鑫杰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偉傑 債 務 人 賴俐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賴俐伶、賴偉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彰化縣,債務人賴俐伶、賴偉傑住所地分別在雲林縣、彰化縣,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