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2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263號
- 債權人
- 豐鉦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春恭
- 債務人
- 陳弘晉
- 債務人
- 戴毓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弘晉、戴毓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業於民國102年5月1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陳弘晉、戴毓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