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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2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263號

債權人
豐鉦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恭
債務人
陳弘晉
債務人
戴毓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弘晉、戴毓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業於民國102年5月1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陳弘晉、戴毓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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