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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867號

債權人
楊克紹
債務人
安嘉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茂
法定代理人
鄭靜芳
法定代理人
陳柔安
法定代理人
陳柔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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