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940號
- 債權人
- 張双全
- 債務人
- 坤沙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良松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坤沙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3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