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942號債 權 人 大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揚實業有限公司、蘇輝全、陸美珍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輝全、陸美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揚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