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05號債 權 人 徐學基即建泓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廷彰、山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沈世培、元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小松、劉先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三、債務人「小松」、「劉先生」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債務人係「山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或「山榮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聲請狀與所附合作協議書記載不符,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五、債務人張廷彰、沈世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務人山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元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七、請留下聯絡方式,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