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債 權 人 許堡鄰即高銘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世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台端聲請狀僅蓋許堡鄰之私章,未見高銘工程行之印章) 二、債務人呂世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