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 債權人
- 許堡鄰即高銘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世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台端聲請狀僅蓋許堡鄰之私章,未見高銘工程行之印章)
二、債務人呂世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世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台端聲請狀僅蓋許堡鄰之私章,未見高銘工程行之印章)
二、債務人呂世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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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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