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簡聖佳
- 原告彩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債 權 人 彩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聖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劉冠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劉冠華請求之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之本 票影本3張顯示,本件之債務人應係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 公司一人,劉冠華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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