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
- 債權人
- 彩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聖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劉冠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劉冠華請求之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之本票影本3張顯示,本件之債務人應係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一人,劉冠華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