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493號
- 債權人
- 智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培聰
- 債務人
- 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
- 債務人
- 拓展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拓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得以對拓展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之法律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狀附之工程承攬合約書所載之當事人僅台端及拓展工程行,並無拓展工程有限公司)
三、補正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與拓展工程有限公司為同一之證據資料到院供辦。
四、釋明拓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載明。
五、債務人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拓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