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
- 債權人
- 張培聰即昇輝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拓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應負共同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債務人拓展工程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債務人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依聲請狀所載,系爭契約當事人為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嗣由拓展工程有限公司概括承受)。
三、債務人拓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拓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李曉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拓展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