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 債務人
- 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珍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捌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50686元,專案補償款33192元,共計新臺幣83878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