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聲 請 人 黃昱捷即恆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票,所載之發票人為黃昱捷即恆德企業社,惟係以黃旭初為受款人,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發票人( 即聲請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即難認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