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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鋕鋒

  • 原告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聲 請 人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鋕鋒 上聲請人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3 年3 月15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3 年4 月15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併請釋明正確受款人應為何?( 是有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抑或是空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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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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