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聲 請 人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鋕鋒 上聲請人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3 年3 月15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3 年4 月15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併請釋明正確受款人應為何?( 是有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抑或是空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