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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103 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聲請人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鋕鋒

上聲請人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3 年3 月15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3 年4 月15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併請釋明正確受款人應為何?( 是有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抑或是空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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