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47號聲 請 人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男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請求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壹紙為證。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係如附表所示支票記載之發票人聲請公示催告,惟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該紙支票載明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符,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347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中宇環保工程│輔德高分子│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17,770,000元 │98年10月5日 │KE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行港都分行│ │ │ │ │ │ │ │林弘男 │司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