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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6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60號

聲請人
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鋒

上聲請人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款人欄位複寫不清,請陳報正確之受款人到院。

一、系爭支票似已指明「天廚筍品行賴嬿蓉」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賴嬿蓉即天廚筍品行」)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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