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01號聲 請 人 王俊文即永昌盛企業社 上聲請人王俊文即永昌盛企業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四張支票,已分別指明「圓昌工業有限公司、勵達興石化企業有限公司、鋼耀企業社、精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並具狀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惟若分屬不同票據權利人應另案分別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