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彥博
- 原告南欣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聲 請 人 南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博 上聲請人南欣食品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六件( 台端所附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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